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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0日 作者: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以及武汉市《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现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核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及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范围

根据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我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由学校统一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1.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 财务管理人员;

3. 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4. 涉密人员;

5. 高级职员(六级及以上)。

(二)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规定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管理:

1. 副处级及以上中层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证件由组织部集中管理;

2. 非副处级及以上的涉密人员因私证件由人事处集中管理;

3. 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高级职员(六级及以上)及其他备案人员,因私证件由所在二级单位集中管理。

(三)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1. 备案人员申办、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

2.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明确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交人事处审核,根据相关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后续审批流程;

4. 审批流程结束后,人事处通知所在单位审批意见,并为备案人员出具申办证件函;

5. 备案人员申办、换发证件后,须将新办有效证件交由对应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证件集中管理与因私出国(境)情况核查

(一)单位自查

1. 备案人员证件集中管理情况自查

各单位对所有备案人员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清查,逐人通知、逐证核对,核实证件持有、时效与集中管理等情况。备案人员可登录国家移民局官方微信小程序“移民局12367”查询本人有效因私证件持有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各单位填写《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汇总表》(附件1),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集中管理本单位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管尽管”“应交尽交”。

2. 全体教职工假期因私出国(境)情况自查

各单位对全体教职工2026年寒假期间(12031日)的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清查,据实填写《因私出国(境)信息统计表》(附件2)。

3. 自查材料提交

各单位331日(周二)17:00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汇总表》(附件1)、《因私出国(境)信息统计表》(附件2)报人事处,电子版发至:lucianowang@ccnu.edu.cn

(二)学校核查

学校将组建工作专班,于4月上旬对全校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以及寒假期间全校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集中核查。

三、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均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华中师范大学出国(境)行前教育提醒情况表》(附件4

(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明确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交人事处审核,根据相关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后续审批流程;

(四)审批流程结束后,人事处通知所在单位审批意见,并对本人进行行前教育提醒;

(五)所在单位通知审批结果,申请人在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国(境)。属于备案范围的教职工,审批通过后方可到对应管理部门领用证件,回国(境)后10日内须将所持证件交还集中保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因私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登记备案、上交和集中保管。同时,每学期开展一次专项核查工作,逐一核查属于集中管理范围教职工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对管理不严造成管理失误或失控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备案人员须主动配合单位做好因私证件的上交工作。对于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瞒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以及教职工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三)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宣布作废工作的通知》,备案人员所持有效证件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上交单位集中收存保管的,由备案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宣布作废;备案人员对其所持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既不上交,又拒不申请宣布作废的,将由学校相关部门移交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注销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级单位的自聘人员,参照上述通知执行。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67863320

 点:行政楼二楼213办公室

 

 附件1.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2.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信息统计表.xls

 附件3.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doc

 附件4. 华中师范大学出国(境)行前教育提醒情况表.docx

 人事                      

20263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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