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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 作者:

     

校内各单位:

学校已于2025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含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行为,加强学习与宣传,现将2026年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策宣讲

请继续组织本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对《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与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8120号)进行学习,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程序申报兼职兼薪活动,重点宣讲以下内容:

(一)可以申请兼职兼薪(含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开展兼职兼薪(含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活动。

(二)兼职兼薪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取得合法报酬(或不取酬)。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服务、推广、成果转让、信息咨询、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不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兼职兼薪活动,学校不提倡教师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无关的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与兼职兼薪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学校及校外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日常管理

请各单位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政策定期开展宣讲与核查工作,提醒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申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兼职兼薪(含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的人员,将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与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字〔2018120号)、《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试行)》(华师行字〔2019113号)等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二级单位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将不定期开展抽查,若发现上述问题,将对相关人员及所在二级单位一并问责。

三、优化申报程序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或开展兼职兼薪活动,目前已优化申报程序。申请人员请登录学校信息门户一网通办(一网通办——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与兼职兼薪申报)填报信息,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部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是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兼薪,按照《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华师党字〔202434号)管理。

 

联系人:钟老师             联系电话:6786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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