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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成果统计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 作者: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华师行字〔2016〕186号)文件(以下简称《成果奖励办法》)精神,对2017年度在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成果奖励办法》所列的八大类成果,即:人才培养成果类、教学成果类、文科科研成果类、理工科科研成果类、社会服务成果类、突出建设成果类、教师队伍建设成果类及荣誉类。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1.《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对于聘期合同上约定的,要求教职工聘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再奖励,超额完成聘期任务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按照本办法在聘期考核后进行奖励”,在教职工新的聘用工作实施后再执行,故2017年度教职工成果只要符合《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类别都进行统计并奖励(对实行协议薪酬制的教师,若在合同中明确了不奖励和奖励的成果范围的,各单位需要单独统计并报送不奖励的成果,但学校不再单独奖励)。

2.学校对各类成果的统计与审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分工如下:(1)人才培养、教学类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负责;(2)科研与社会服务类由科研部负责;(3)学科建设类由发展规划处负责;(4)实验室建设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5)教师队伍建设类及荣誉类由人事处(人才办)负责。

3.各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汇总奖励事项,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将汇总后的奖励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学校依据文件对符合规定的成果进行奖励,并统一发放奖金到单位,由单位统筹分配,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4.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以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申报并统计汇总,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集中提交。

5.请各单位于2018年3月20日以前,将统计结果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将审核结果及奖励经费核算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至人事处116办公室。

6.请各单位及相关单位按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

7.若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已享受的奖金必须返还学校。

相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人事处:潘栋 8051 (荣誉类) 张艳 1165(教师队伍建设成果类)

教务处:周义 8057 研究生院:丁宇 6916 校团委:陶力 8572

科研部:刘树楠 8070 卞亚琴 8404 发展规划处:石嵩 6822

实验设备处:黄涛 1312

附件: 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成果统计及奖励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师行字(2016)186号).doc

人 事 处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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